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2003年12月16日 |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干部,即那些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即那些因领导班子结构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适当放宽《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限制。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越级提拔属破格提拔。 第三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除遵守《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任人唯贤、不拘一格的原则; (二)讲学历,不唯学历的原则; (三)人尽其才,量才使用的原则; (四)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原则; (五)从实际出发,满足工作特殊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第二章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条件 |
(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二)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干部;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急需的、具有高学历、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 (五)选派到边远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艰苦地区工作三年以上,为改变当地落后面貌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 (六)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七)选送到国外或国内高校(包括党校)重点培养的优秀后备干部。 |
第三章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程序 |
考察必须根据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并形成专项考察报告,说明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充分理由。 经公开选拔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公开选拔领导小组按干部管理权限或其它有关规定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 (三)讨论决定。党委(党组)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四)任职前公示。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均应实行任职前公示。 第九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
第四章 相关事宜 |
第十一条 放宽任职资格年限要求的,必须达到《条例》所规定任职资格年限的一半时间以上(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除外)。 第十三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非选举产生的地厅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对其进行考察,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或由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切实加强监督。违反纪律和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