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华明: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下称《建议》),关于“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中,“统筹发展和安全”引人注目,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方面,作出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的具体部署。完善有效机制为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确立了基本准则、拓展了方式途径,以理论自洽保证实践自觉,使得治理理论转变为有效机制进而转化为治理效能,具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守正创新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形成于我们党执政之初,是对于社会主义规律的创造性探索。毛泽东同志运用对立统一规律,分析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仍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但同旧社会“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情况”,虽有矛盾一面,基本是相适应,主要表现为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调整和解决,并精辟论述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国家政治生活主题。这是具有原创性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构成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基础。
这个重大理论对我国政治、社会生活有十分重要影响,成为政府、学界和民众的语境。但在付诸实践中也有深刻教训,就是没有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机制化,因而较长时期出现事与愿违的严重后果。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守正创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结合现实情况和时代要求进一步提出:“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这是在理念、内涵、方法、机制上对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以理论自洽保证实践自觉,从而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使得治理理论转变为有效机制进而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治理理论通过有效机制转化为治理效能
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都涉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很重要的方面就体现在完善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上。
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一是建立诉求表达通道,合理化解利益矛盾。缘于当今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包含着调整利益关系、化解利益矛盾、保障人民利益的丰富内容,总体上宜疏不宜堵,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逆。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各阶层和各个群体利益表达的路径通畅,使社会成员在科学有效的体制通道内表达利益诉求。如果群众正当诉求在体制内表达通道不畅,得不到及时有效回应,就可能产生负面情绪甚至过激行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表明,一个能为不同社会群体提供充分有序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正在逐步形成,必将有效防止个别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内部问题社会化、局部问题扩大化。
二是建立利益协调通道,根本缓解利益矛盾。从社会全方位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关系,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各方群众的利益要求,具体政策上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提出“要用经济方法来解决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启迪我们要分析研究新形势下社会矛盾新特点,不仅能够用经济手段解决经济问题,还要善于用经济办法来解决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切实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最迫切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问题,让大家普遍得到实惠且不断有所预期,从源头上减少人民内部矛盾。
三是建立权益保障通道,积极预防矛盾产生。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来自其合理合法的切身利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要把维护和实现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依法保障劳动就业、卫生健康、教育、救助、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权益。
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人民内部矛盾的可调解性质,契合传统东方智慧“和为贵”式的综合调解,可以及时处理矛盾,妥善化解矛盾。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紧密衔接、有机结合的矛盾调处工作机制,是新形势下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尤其要将体现统治和管理的法律转化为社会调解和治理手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有的群体性事件矛盾对抗程度虽然非常激烈,但处理这类复杂事件只能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法规制度的规范性和有序性,使社会矛盾化解既体现科学性又具有权威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法规制度意识,自觉尊崇执行。
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随着人民群众在思想和经济社会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产生不少新的社会矛盾和思想问题。不少群众的心态如不加以正确引导,就可能由少数人对某些不良社会现象的议论逐步演变为群体的社会偏见,形成对社会整体现状的消极评价,产生消极心理和抵触情绪,从而加剧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及时疏导不良情绪,提高人们的心理健康水平。要根据特殊人群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帮扶救助、心理疏导、法律援助,严防发生个人极端事件。
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时至今日,我国业已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新形势下社会矛盾是利益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集中反映,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需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要坚持和发展赋予“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以法治、网络新内涵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努力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社区。
作者系九游(中国)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2021年2月8日第A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