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军:百年党史与党内法规建设
回望百年党史,既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寻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史,也是党内法规朝着法治化、体系化不断发展完善的制度史。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百年“治党史”的实践成果。
百年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可以分为四个时期。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21年建党到1949年建立新中国。
尽管1938年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才第一次明确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但此前党内法规就已经存在。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对党的组织章程、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发展党员作了明确规定,成为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党章性质的党内法规,也是党的历史上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党章是效力最高、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党内法规,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起着“母法”的作用,是其他党内法规制定的依据。党章最早是在1922年7月召开的中共二大上通过的,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章程,设立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及附则共计六章二十九条。此后,《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的指示》等大量法规相继发布。这一时期党内法规的调整事项比较广泛,涉及党的纪律、宣传、组织、党员与党的干部等多个领域,但党内法规主要聚焦于严明党的纪律,统一党的思想和行动,确保党领导全国人民赢得革命胜利。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是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时期,也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同时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50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强调整顿干部作风,密切党和人民的联系。1953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和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1954年2月,党的七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等,再次强调了党的纪律。196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厉行节约的紧急规定》等。这些党内法规对于加强党的建设、纯洁党的队伍、维护全党团结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各领域拨乱反正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阶段,党内法规建设也迎来了春天。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部党内法规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以及党内政治生活有序开展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员的义务作了更为充实的规定,并恢复了党员权利的条文,对党员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对党的干部作了专门的规定,提出了党的干部的基本条件。作为党内第一部“立法法”,1990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颁布,法治思维逐渐运用于党内法规的建设,这标志着党内法规进入规范发展和自觉发展的时期。在这一时期还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依规治党思路逐渐清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进入质量提升、数量增加的黄金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并明确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中央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先后出台《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之后,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从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加快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加强新形势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作出统筹部署。总之,目前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已经基本立起来了,新时代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总书记作出“我们总体上已进入有规可依的阶段,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有规不依、落实不力”的重要论断。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力求党内法规制定质量提升并加大执行力度。当前党内法规建设的主要矛盾正在从加快立规、解决无规可依,转向加强执规、确保已有法规落实落地,党内法规建设已经进入了既要重视立规更要重视执规的新阶段。
(作者系九游(中国)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2021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