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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地方立法 优秀案例推广交流|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

时间:2021-06-09 09:12:00 来源:人民资讯 【字体:

  吴志鸿

  法规样本——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以下简称《治理规定》)的起草背景,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落实国家关于双控预防控制机制的要求,切实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从隐患监管前推到风险管控。从2017年开始,我们经过广泛调研,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治理规定》。

  《治理规定》起草过程中,我们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关口前移,源头防范,将关口从事故前移至隐患,从隐患前移至风险。第二是坚持制度创新,依法治理,坚持将中央文件精神、《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的最新规定,最大限度体现到规章当中,对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总结的有益经验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并加以制度化、规范化。第三是坚持实用管用、有力有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河北省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症施治,通过立法体现河北特色,解决河北实际问题。

  《治理规定》将风险辨识管控的内容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相衔接,并把隐患排查的重点放在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省级层面的双控机制架构,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强化和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因素,辨识管控的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6项风险管控的职责,规定了风险辨识管控的方式和频次,明确了辨识的内容,明确了风险分级,明确了风险管控的要求,尤其是对主要负责人规定了一个法定动作,即每个季度主要负责人要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二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改变过去围绕隐患进行安全检查的做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检查,重点是对照风险管控的信息台账,对风险部位、风险辨识管控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且要对照落实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将排查类型确定为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并分别明确了频次和内容;明确了从业人员场所设备制度管理等方面的排查内容;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和重大两级。

  三是加强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双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共治的精神,明确和强化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手段:事前引导,事中检查,事后督办。

  四是严格了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体现了与行为规范的对应,基本做到了前面有规范,后面有法律责任相呼应;单位罚和个人罚并重,在针对企业的罚则当中,全部设计了针对个人的经济处罚,其中有三条直接指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诚信机制相衔接,规定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行政决定整改消除隐患的,由监管部门降低相关企业及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

  (作者单位: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专家点评——

  逻辑性强链条完整

  ■焦建彬

  我感觉《治理规定》总体还是比较好的,有以下几个特点。

  《治理规定》从风险因素辨识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这几个方面来制定规定,逻辑性强,链条完整。

  发现问题是最重要的,把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列入《治理规定》,是很有远见的。

  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些提法具有前瞻性。应急管理工作不能仅做成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应尽量做到未雨绸缪,把应急变成不急。

  当前5G技术已经将物联网推到一个实用阶段,建议相关立法在治理安全隐患的过程中将5G技术的应用融合进来。除了在关键部位设置标识外,还应把正常的数据显示出来,在此基础上做相应的信息系统,从而实现实时排查、实时剖析。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

  把有限的资源用到刀刃上

  ■代海军

  地方立法的资源非常有限,所以能用有限的资源,针对一个具体的制度,搞一个地方政府规章,非常不容易,体现了“把有限的资源用到刀刃上”。

  另外,有些实际的问题受制于立法权限,容易陷入两难境地,所以说河北能专门出台这么一个规定非常不容易。

  《治理规定》体现了以下特点。

  第一,突出了问题导向,其规定直接指向的都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问题。

  第二,针对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责任不落实这个问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义务不落实的问题,也包括政府监管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治理规定》将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便于企业遵守,也便于政府监管。

  第三,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

  之前很多地方性立法,照搬照抄非常严重,《治理规定》的改革创新体现在,在制度设计方面,安全生产关口前移,从隐患监管前推到风险管控,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立法原则。另外还针对一些示范单位的做法要求搞检查表、告知卡等,这样一方面丰富了企业安全管理的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变成政府的监管抓手。因此,《治理规定》总体上是可圈可点的。

  (作者单位: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

  在破解难题上先行先试

  ■宋儒亮

  统筹发展和安全是高质量发展的精髓。在破解难题上,《治理规定》具有先行先试的色彩。

  在整体立法上亮点突出,具有以下显著优点。

  在主旨目标上,聚焦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整体框架上,总则、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监管、法律责任、附则,这样六章清晰明了,干净利落。规定举措层次分明,表现在风险管控方面,定实招、出硬招,有力度。责任追究上,提问题讲后果,重在有衔接,前后能呼应,首尾相顾,有始有终。

  在立法技术上体现小切口、重实效,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防风险。

  后效评价上止于至善。总体而言,这部三年前就制定完成的政府规章,即便在现在看来,许多思路、规定和举措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地方立法是一个时代话题,生效的法规也有止于至善的内在需求。

  我建议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的后续立法上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更加强化细化与刑法和民法规定之间的无缝衔接。二是及时增加有关行政救济的内容。三是要善于把政府规章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对策,及时予以总结提炼再上升,推动地方规章法规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广东省委党校)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杨安琪、范荣义,通讯员王嘉文根据发言录音整理)

  本文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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